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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岳四喜等人挪用公司资金问题 的处罚决定

时间:2024-10-16 来源:未知 作者:天元锰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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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岳四喜,男,汉族,身份证号码:622726199203111633,在天元锰业工作期间,挪用企业资金数额巨大,于2024年9月30日予以开除,并保留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。

2.王嘉伟,男,汉族,身份证号码:640322200105122515,在天元锰业工作期间,利用个人账户收受公司货款,不及时上交公司账户,且擅自转给他人,于2024年9月30日予以开除,并保留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。

3.赵峰,男,汉族,身份证号码:642221********0378,在天元锰业工作期间,对出纳等岗位监督不及时,审核不严,致使他人挪用企业公司资金,于2024年9月30日予以劝退。

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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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0月16日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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